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发布征求意见稿
浏览量:2444   发布时间:2021-04-02 07:59:13

近日,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发布征求意见稿,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完成。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机动车检测器、非机动车检测器以及行人检测器之间的通信。

总体框架

本标准主要规定交通信号机与车辆检测器之间数据交互应遵循的通信要求、信息格式、通信规程与消息内容。

细化规定了涉及到交通信号控制应用类信息的交互接口与协议,规范了信号机与线圈检测器、地磁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视频检测器、微波断面检测器、多目标雷达检测器、RFID检测器等设备之间的数据交互。交互信息的内容主要依据交通信号控制机功能范围与交通信号控制应用场景的数据需求来确定。

信息类别包括:通信链路监测、设备管理、检测数据三大类。

设备管理信息包括:本地时间、串口通信参数、以太网通信参数、车辆检测器配置参数以及车辆检测器工作状态等5项信息。

检测数据包括:交通流信息、通行状态信息、车辆身份信息、异常事件信息、非机动车检测信息以及行人检测信息等6项信息。

信息格式

信息的帧结构采用帧开始、数据表、校验码和帧结束4个部分,该结构参考行标《道路交通信号机信息发布接口规范》(GA/T 1743-2020)第6章信息格式,校验码为2个字节,采用标准的CRC16生成多项式生成多项式为x16+x15+x2+1,初始值为0xFFFF,生成校验码的校验范围为数据帧中除首尾的帧开始和帧结束字符外的所有字节。

信息帧结构定义如图1所示:

图1 数据帧结构

数据表由链路地址、发送方标识、接受方标识、协议版本、操作类型、对象标识及消息内容构成,如表1所示。

表1 数据表结构

1链路地址:链路地址由2个字节组成,保留,取值0x0000;

2发送方及接受方标识:通信双方唯一身份,长度7字节。编制规则为:行政区划代码+类型+编号,行政区划代码、类型、编号的取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通信方标识

3操作类型:标识数据表的操作类型,用1个字节表示,取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操作类型

4对象标识:标识数据表的操作对象,用2个字节表示,取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对象标识

通信规程

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之间的通信规程包括信息查询规程、信息设置规程、信息主动上报规程等3种类型,附录A定义了详细的交互流程。

其中,信息查询规程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机查询车辆检测器参数及数据的具体流程。

信息设置规程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机设置车辆检测器参数的具体流程。

信息主动上报规程规定了车辆检测器主动上报消息的具体流程。包括:

a)无应答。当上报数据为车辆检测器实时数据时,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无需对车辆检测器上报数据进行应答,具体流程应符合附录A中的A.3的规定。

b)有应答。当上报数据为车辆检测器历史数据时,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需对车辆检测器上报数据进行应答,具体流程应符合附录A中A.4的规定。

消息内容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消息内容包括通信链路、本地时间、串口通信参数、以太网通信参数、检测器配置参数、检测器工作状态、交通流信息、通行状态信息、车辆身份信息、异常事件信息、非机动车检测信息、行人检测信息,各类消息的消息类型、操作类型、通信规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消息表

下一篇: 深耕交通智慧化,开辟未来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