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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交通数据的治理与“经营”(上)
浏览量:1593   发布时间:2021-04-01 16:54:38

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开篇第一句就是“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交通数据呢?自然也是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而且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年,互联网企业在智慧交通行业高歌猛进,无一不是以数据以及数据处理为核心在拓展业务,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数据处理、分析作为一种核心能力,已经是行业认可的一个观点,但将交通数据视为一种可经营的资源要素,还未形成普遍认知。本文试图从交通数据共享共用的角度出发,对数据治理和数据经营进行简单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交通数据采集和运营方

交通领域的数据多种多样,来源也很多元化,主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管、路政、综合执法、公路运营等)、交通管理部门(交管/交警)、运输生产单位(运输企业以及渣土、工程机械、互联网出行等企业)、信息服务单位(出行信息服务平台、车队管理运营商、停车信息服务、网络货运平台/智慧物流、汽车维修电子档案、联网售票等)四大类。

整体而言,交通运输、交管所掌握的数据最为庞大和宏观,也都涉及到流量、安全、执法,运输生产单位采集到的信息主要为生产管理和服务所需要的轨迹、驾驶行为以及货物本身信息,信息服务单位则以商业化为主导,采集到的数据有多有寡,和前三者也有重合,甚至服务对象就是前三者之一,但导向性很明确。

交通数据应用场景

首先就是执法,执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安全。拥有执法权的,主要是两个管理部门,交警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警执法面向所有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则主要面向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两者也有联合执法,比较典型和成熟的,就是治超,其次在部分城市,渣土车运营管理也是联合执法,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的超速、禁行时间上路等违法行为也在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对车主的扣分罚款基本上由交警来执行,对运输企业的惩戒则由交通运输部门执行。

此外,还有非法营运(包括客运和货运)的执法,则主要由运输部门执行,但交警也有权利查处,但最后的处罚措施则由运输部门来执行。

其次是效率,提升交通运行效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信号放行效率提升,二是包括停车诱导、在途交通诱导,三是出行路径规划和一站式出行。

第三是管理。包括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公路等基础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拥堵、事故处理、禁行限行管控等)、车驾管、大型活动和节假日等非常态交通组织及应急指挥等。

第四是商业化。服务于出行、运输过程中的全过程或某一环节,包括出行服务平台、停车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二手车交易平台、涉车金融、车载信息服务等。

交通数据的数据共享

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应用,我国智能交通行业逐步从外场建设为主转向以数据应用为主的阶段,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引入和深入,助推了这一转型的快速发展。也因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促使数据共享、复用以及跨部门、跨领域成为趋势。

在《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一文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数据流通体制、机制,要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要深化政务数据共享共用。具体到交通领域,数据流通还不多见,但共享共用以及政企数据对接的需求已经有很多场景了。

要实现交通数据的共享共用,首要一点就是要实现数据平台的标准化,能够满足多部门、多单位的数据调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汪科在演讲中就曾表示,要强化基础平台的共建共享、基础数据的共享融合,实时获取CIM平台的交通数据,辅助城市的高质量管理,同时也依托平台实现车联网、车城网的互联互通,提高城市交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水平。现在,各类交通数据体量庞大、数据格式不统一,交付成果不通用,所以就需要打破行政和技术的壁垒,建立数据的标准、进行数据的综合治理,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共享。怎么打破?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要求,自下而上的场景治理需求,也可以推动交通数据资源的共享共用。

营运车辆交通安全执法

从2013年全面推广的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以及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汇集了全国近1000万辆两客一危车辆和12吨以上重卡的实时轨迹、速度数据,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营运车辆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是2014年交通运输、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以及日常监管,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基于卫星定位设备采集的数据用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非常少见,主要原因,一是技术应用需要一个成长成熟阶段,二是部门协作几乎没有,交警和交通运输的数据共享以往更是罕见。

实际上,2014年12月,公安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正式实施,各地交警可以依据本市两客一危动态监管平台所采集数据,对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随着近几年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严厉查处,车辆智能动态监管以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培训等,都成为可追责的环节,运输部门对这一平台日常考核的日趋严格,此类数据的有效性被逐步认可,不仅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判定,也可用于超速、凌晨2~5点驾驶等行为的违法证据,还可用于驾驶员以及运输企业的风险评级,因此各地交通、交警开始广泛采用该数据。

2020年12月,浙江省公安厅发布了《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这是省一级公安部门对采信卫星定位数据用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的首个工作规范,从一个侧面说明,在面对共同的交通安全风险面前,两部门已经开始建立常态的数据共享机制。

陕西、河北等交警还建设了省一级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陕西省的“三客两危一隧道”(班线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危险路段,超长隧道)智能管理平台在2019年正式上线,对两客一危车辆的超速执法非常严格,依据的就是基于卫星定位设备所采集的轨迹和速度数据。

此外,近年来对重点车辆安全生产的进一步重视,部分省市交警开始购买营运车辆智能监管数据,包括所有在辖区境内行驶的省、市内外营运车辆轨迹和速度数据,也包括所有车辆登记在本地但长期行驶在外地的营运车辆轨迹和速度数据。

高速公路相关数据共享

2019年的省界收费站取消工作,保守估计,给全国高速公路视频感知设备数量增加了8万,而且2020年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推进公路视频监控联网,公路视频监控全国联网已经基本成形。此外,公安部交管局也在推进交通监控设备全国联网,目前已经接入超过10万套卡口、电警设备,用于缉查布控。

按交通运输部要求,高速公路要求每两公里就要设置一个监控,全国15万多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路段上至少要设置15万个。而省界收费站取消工作建设道路近2.5万个ETC门架,平均间距肯定要远大于两公里,大部分在两条及以上高速公路交叉地带,这可以作为公路视频监控联网的基础,但不会是全部,所以全国高速公路视频联网设备数量最后会到多少,还无法估计,预计至少在20万以上。

很显然,高速公路上还有诸多交警用的监控设备,包括测速等执法设备。

那么,高速公路上的视频设备可以共享共用吗?部分设备是可以共享的,尤其在各地陆续推进智慧高速建设、应用的大背景下,至少非执法用途的视频监控所采集数据,可以共享共用,在“一路三方(路政、交警、运营企业)”的合作框架下,流量数据、事件预警、事故信息、恶劣天气等信息都可以共享共用,而不必再各自为战,增加更多的视频设备。

即便是警用执法设备,也可以共享共用。202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清理高速公路上不合理限速、测速,更为重要的是,山东全省取消了近600处高速公路单点测速设备的扣分、罚款功能,仅作为流量采集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是其他省份跟进,区间测速将取代单点测速,作为高速公路超速执法的最重要手段。

南通交警日前就发布了一个询价采购公告,要求充分利用江苏高速路网现有的主线ETC龙门架抓拍摄像设备,进行区间测速。也就是说,龙门架上的视频抓拍设备可以作为区间测速设备,但为了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有效性,需要对设备进行计量标定,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从特征图片中读取标准时钟和被检终端违法时间,时间误差不超过1s。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多省市在推动智慧高速建设应用,全面感知即是其应用发展的基础,将多方需求综合起来考虑,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这应是技术推动协作的一个重要案例。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2018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各地陆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各省市挂牌成立执法总队、支队。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营运车辆智能动态监管系统,也可用于运输行政执法,处罚对象包括驾驶员、运输企业和动态监管服务企业,处罚行为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动态监管不到位等,驾驶员多次考核排名末尾的,可以暂停、取消其营运车辆驾驶资格。

除此之外,治超工作也是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尽管已经是联合治超,但运政部门是不可或缺的执法环节,部分地方也建立了“一超多罚”的治超执法机制,交警部门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对运输企业的处罚,则由运政部门执行,而数据都来自于各种称重设备。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所涵盖的执法对象、内容比较广泛,除以上所提到的重点营运车辆执法和治超之外,常见的一个执法内容就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的识别和打击。现在一些一线城市在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的进出道路上,设置了视频监控设备,利用车牌识别和大数据分析比对,来判别多次进出枢纽的疑似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缉查执法。这与高速公路视频数据共享类似,枢纽内和进出枢纽的道路上所布设的视频感知设备,也可以复用共享,包括治安、交警、运政执法等。不仅用于枢纽交通运行态势感知、分析,也可以用于交警的缉查布控,运政的非法营运车辆识别、缉查,统一规划和共享共用,各部门无需重复建设、布设视频感知设备。

OBD数据与精准治超

我们知道,现在的治超工作都是基于在道路入口或者路段上安装称重设备,属于被动式。今年北京交大的宋国华教授提出了基于OBD数据与道路环境的重卡车辆超载智能识别系统——“天秤”系统,系统基于OBD所采集到的车辆发动机运行数据,针对不同车型、速度、载重、坡度、道路类型等影响因素,建立了2.4万组高分辨率的车辆和发动机工况图谱库,研发了车辆载重自学习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系统。

众所周知的是,生态环境部在近两年推动了国四国五柴油车车辆尾气排放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用,全国6、7百万重卡车辆基本上都免费安装了OBD设备,也就是说,理论上,都可以基于OBD数据以及道路条件、车型等数据,实现发动机运行情况实时分析。如果发动机工况长时间明显超出正常载重下的运行指标,那么该车辆超载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若是将该系统进行改进,设置不同车型超载运行条件下的发动机工况预警阀值,则可以将该系统用于精准治超,类似于缉查布控系统或者非法营运车的识别分析系统,系统报警后,再安排执法人员上路拦截、并进行检查,疑似严重超载的,强制引导称重。

除以上几种尚未普遍推广的数据共享场景外,交警采用互联网数据实现宏观交通运行态势感知、分析,为区域交通信号优化配时等场景已经较为普遍,这里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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